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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規

防範不誠信行為要點

第一條 目的

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特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從事商業活動時有關誠信經營之規範,除本要點規定外,悉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

第三條 負責單位

本公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本要點之修訂、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本要點,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四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利益。但下列各款情形,或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要點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參加正常社交活動。

(四)因業務需要而參加或邀請他人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五)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六)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七)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八)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

(九)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五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二、前項所稱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三、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准後執行。

第六條 受威脅或恐嚇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利益者,應記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七條 公益慈善捐贈或贊助及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公益慈善捐贈或贊助及政治獻金,悉依本公司權責劃分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八條 避免利益衝突

一、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九條 保密規定

一、本公司得設置處理商業機密之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商業機密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二、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有關商業機密之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商業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商業機密。

三、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十條 禁止內線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第十一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顧客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二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一、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必要時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顧客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二、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二)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七)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第十三條 交易過程中之誠信政策說明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交易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利益。

第十四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宜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誠信經營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明訂下列事項: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及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利益之方式、金額等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第十五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一、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二、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十七條 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應避免從事下列直接或間接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一)限制商品轉售價格之行為。

(二)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三)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

(四)於商品或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行為。

(五)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

(六)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

第十八條 顧客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顧客之健康與安全,並向顧客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顧客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顧客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一、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二、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解任或解雇。

三、本公司得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本公司供應商、顧客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要點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

第一次修正於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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