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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規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暨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揭露及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 二 條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確保本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並強化內線交易之防範,特制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 三 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有關本作業程序中所稱之「內部人」及「內線交易規範對象」,其定義如下:

一、內部人:

依據證券交易法對公司內部人所為規範,其內部人範圍包括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內部人之關係人則包括(一)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二)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以上皆屬本公司之內部人。 

二、內線交易規範對象:

除前揭內部人外,尚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而獲悉消息之人,以及自內部人獲悉消息之消息受領人。 

第 四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內部重大資訊由本公司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專責單位擬訂。內部重大資訊之範圍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定之重大訊息。

二、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

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事項。

四、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內定義之重大消息。

五、研發、製程、技術與管理屬商業機密等知識與文件。 

第 五 條 處理內部重大訊息負責單位及紀錄保存

       一、本公司會計部為重大訊息負責單位,負責重大訊息之評估、複核、陳核及發布作業,除因緊急情況、非公務時間或突發情事,得以電子方式陳核外,

              「重大訊息發布申請書」及「重大訊息評估檢核表」應以書面作成紀錄並陳核至發言人決行,倘以電子方式評估或陳核者,事後應以書面文件歸檔,

               前開評估紀錄、陳核文件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留存下列紀錄:

               ()評估內容。

               ()評估、複核及決行人員簽名或蓋章、日期與時間。

               ()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及適用之法規依據。

第五條之一 重大訊息之評估及核決程序

            一、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問答集及本作業程序

                    辦理,以確保資訊之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

            二、本公司決議之重大決策或發生重要事件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重大訊息負責單位經辦

                    於事實發生日填報「重大訊息發布申請書」(附表一)及「重大訊息評估檢核表」(附表二)經該負責單位部主管簽核後,再送交該負責單位室主管

                    檢視複核後,最後送請發言人簽核決行,並於法令規定發布時限前發布重大訊息。

 

第二章 內部重大資訊保密暨防範內線交易作業程序

第 六 條 保密防火牆作業-人員 

一、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保密協定。

二、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三、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

       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第 七 條 保密防火牆作業-物 

一、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須以適當的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二、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應備份並保存於安全之處所。

第 八 條 保密防火牆之運作 

本公司應確保前二條所訂防火牆之建立,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防火牆管控措施並定期測試。

二、加強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 九 條 外部機構或人員保密作業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第三章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處理程序

第 十 條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原則

本公司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二、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三、資訊應公平揭露。

第十一條 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一、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二、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第十二條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紀錄 

公司對外之資訊揭露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資訊揭露之人員、日期與時間。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

三、揭露之資訊內容。

四、交付之書面資料內容。

五、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處理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適用對象應注意經辦事項如屬重大資訊須公告申報

範圍,應於事實發生當日下班前敘明事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達財務部門依法進行重大訊息發布或公告申報作業。

第十四條 對媒體不實報導之回應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本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及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第四章 異常情形之處理

第十五條 異常情形之報告 

一、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專責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二、專責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十六條 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三、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內部控制作業及內部教育宣導

第十七條 內控機制 

本作業程序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其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以落實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之執行。

第十八條 教育宣導 

一、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

二、對新任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適時提供教育宣導。 

第十九條 內部人資料建檔 

本公司應建立、維護內部人資料檔案,並依規定期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於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制定。

              第一次修正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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